3.
408地號位電線杆236101後方空地,信和巷6弄7號部分坐落其上;
4.
418地號位電線杆中和巷幹1低2B4825BD34後方,有2棟鐵皮建物;
5.
411地號位信和巷6弄7號旁道路;402地號位電線杆中和巷幹4B4825BD06東方之雜木林;
6.
701地號位新興街2巷之1號旁,堆放廢棄物及雜木林,應無建物占用;
7.
696地號位路燈編號231102旁,為雜木林,後方有部分建物占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11.
本件標定因設定共同抵押,故合併拍賣。本件標的使用分區
14.
411地號為人行步道、402地號為道路廣場、
15.
701地號為住宅區,無三七五租約,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耕地,無申請建築執照。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1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且鑑定報告與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情形有所不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17.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情形,則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8.
以上情形如有爭議須訴訟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