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7月11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7地號位於延吉街121巷幾乎整條巷道之道路用地、103地號位於延吉街78巷巷道前段之道路用地、111地號位於延吉街78巷3號前方至L型到延吉街94巷整條道路用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一種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稱:「103地號部分為69土使字第1170號使用執照(68土建字第1345號建造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及類似通路;部分土地屬69土使字第1420號使用執照(67土建字第4454號建造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載示為類似通路。前開類似通路(私設道路)其計算其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依函釋仍屬法定空地」、「111地號為69使字第1170號使用執照(68建字第134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127地號為69使字第1215號使用執照(68建字第187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