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建號建物經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測量,其與坐落土地及占有鄰地之法 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據在場之第三人王○成稱其為債務人弟弟,建 物現由債務人及家人作為工廠使用,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因未辦保存 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應自行承擔經主管機關依建管法令辦理拆 除之風險。
3.
經地政人員於114年12月23日到場指界稱:817地號上有門牌號碼中和區興南路3段91巷2號 之
8.
奉聖宮、97號之1等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其餘部分為道路、停車場、雜木林等;
9.
825地號 則有門牌號碼中和區興南路3段97號之1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其餘部分為雜木林。拍定人應 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皆為垃圾處理場用 地,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另地上建物所有 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 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所剩餘之標的,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請應買人注意。
14.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