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0月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290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劉姓 第三人在場稱建物係其在使用,但其未居住在此,是債務人無償提供給其使用。又建物
3.
本件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故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經本院核發執行命令 除去使用借貸關係後,點交,但如該執行命令遭撤銷,本院得改定為不點交。
5.
本件暫編第1216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 人注意。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