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5年4月1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
2.
1610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未見門牌),些許雜木;查封之1578地 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未見門牌)及雜木;查封之
3.
1612地 號土地上有雜木林。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 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8.
1611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 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 件)。
9.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 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2.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 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3.
若優先承 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 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 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 標人注意。
15.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