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查封時,經新東陽門市人員開鎖後,地下室已經廢棄,無照 明設備,無法確定執行標的在何處;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建物雖係拍賣應有部分,然因其建物主要 用途為防空避難室,依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115年2月5日高市地鹽登字第115700 79500號函函覆要旨,本件建物係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頒佈前取得建照,故本件建物可以單獨拍 定移轉,移轉承受人毋須以本件建物即鹽埕區鹽中段239建號之區分所有權人為限,請投標人注 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