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3年11月19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為空地。
4.
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現場照片所示,土地上有碎花盆、盆栽跟雜物。
6.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碎花盆、盆栽、雜物、巷道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碎花盆、盆栽、雜 物、巷道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 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 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 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