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6月12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空地,雜草及雜樹。
5.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裡地,需經鄰地出入,現況為空地生長樹木雜 草,依現場照片所示,土地四週圍有鐵皮。
6.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鐵皮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地上鐵皮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 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 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