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1月7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為巷道。
3.
依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74842號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道路,屬公共 設施保留地。
4.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 定後道路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 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 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9.
本件係參酌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74842號鑑價報告核定第一拍底價。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