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坐落門牌號碼大內區二重溪234號部分建物、部分空 地,編號2土地未臨路,無路可進入,僅能遠望及航照圖觀看為雜樹林,無從得 知是否有墳墓隱匿其內,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 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 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 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編號2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