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明175048丙

臺南市大內區二重溪段606-4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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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3/25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700
保證金:
140
總坪數:
711.2
坪單價:
1萬/坪
持分地坪:
711.2 坪
總現值:
192.7 萬
拍後增值:
-507.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大內區 二重溪段 606-49地號,面積 275 m2,持分 1/1,20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大內區 二重溪段 607-11地號,面積 2,076 m2,持分 1/1,50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7)
2.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坐落門牌號碼大內區二重溪234號部分建物、部分空 地,編號2土地未臨路,無路可進入,僅能遠望及航照圖觀看為雜樹林,無從得 知是否有墳墓隱匿其內,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 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 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 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編號2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大內區 二重溪段 606-49地號
275 m2 × (1/1) × 1,800 元 - 200 萬元
= -150.5萬元
2.
臺南市 大內區 二重溪段 607-11地號
2,076 m2 × (1/1) × 690 元 - 500 萬元
= -356.8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14
1拍 不點交
605 坪 / 24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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