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坤112493

臺南市大內區嗚頭段131-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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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4/14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40
保證金:
48
總坪數:
605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605 坪
總現值:
120 萬
拍後增值:
-12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大內區 嗚頭段 131-4地號,面積 2,959 m2,持分 2000/2959,24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7)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種植木瓜、另有雜草,依鑑價報告記載,土地部分有網室,另部分雜草,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地上作物均不在本次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亦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大內區 嗚頭段 131-4地號
2,959 m2 × (2000/2959) × 600 元 - 240 萬元
= -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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