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3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96地號土地位於產業道路堤防旁,其上有種 植稻作,上開農作物收取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