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4年2月6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37地號土地為袋地,其上有門牌號碼加灣7-17號三 棟平房及雨棚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 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37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8.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