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145 -6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為竹林、部分為門牌「湖口鄉德興北路290巷85弄30號」建 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之部分基地、部分為該建物前方空地等語。嗣據債權人具 狀陳報表示經詢問附近鄰居無法得知建物使用情形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 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 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 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 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 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 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是以投標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 證。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