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5年4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38地 號、743地號為柏油道路(中山路3段); 740地號上有雜林、巷道及停車場, 其餘部分為空地; 741地號上有門牌號碼為中山路三段
3.
553號及519巷50號臨等房屋座落,另有數間 無門牌的鐵皮建物,其餘為巷道、雜林、菜園及空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 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 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 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 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 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 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 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
9.
依據741地號謄本記載:1. 741地號上有綠園段
10.
1020等建號建物。 2.本筆為農舍用途使用執照編號84湖鄉使字第50號係依新竹縣湖口鄉公所90年 6月21日湖所建字第9008175號函囑託辦理。 3.本筆為農舍用途使用執照編號76湖鄉使字第56號係依新竹縣湖口鄉公所90年 9月10日九十湖所建字第9012545號函囑託辦理。 以上等情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土地若有使用或移轉上之限制,應 自行處理。
11.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