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拍賣土地現況如附表所載。4.拍賣 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
2.
3主張優先 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5.拍 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5地上建物 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6.拍賣之標別5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7.拍賣之標別
3.
4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8.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 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