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為人車難以直接到達之雜木林地,故不點交。
2.
本標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耕地之證明文件。
3.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4.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 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