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114年11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所在該樓層有另一上鎖鐵門至無法到本件建物門口,另管理員表示本件不動產現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有汽車車位B2編號37;機車車位B2編號47。以上之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又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用不明,且本建物究竟有無附設停車位,法院不作實體認定,亦不負擔保責任,應買人應自行查明,縱有停車位亦因屬建物共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價值已包含於總價之內,應買人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賣。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
7.
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