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相鄰,上有建物(三合院-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土地拍定後不 點交。
6.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就其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不得行使優買權時,拍定人不得拒 買剩餘標的。
7.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 即無優先承買權。六、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 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