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24地號土地相鄰,位於門牌礁溪鄉大塭路71號房屋旁,現況 休耕中。另依債權人陳報,前開地號,目前已荒廢無人耕作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休耕中,據債權人陳報已荒廢無人耕作使用,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件trial號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
6.
本標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 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 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9.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 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十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 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 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 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