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343地號上有門牌號碼:頭濱路一段373巷20號及22號及無門牌鐵皮 建物一間占用其上;342地號上有頭濱路一段375號房屋占用其上;115地號為頭濱路一段 既成道路,其餘部分為空地或雜草地;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均不明,其權義由買受 人自理,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若有證據符合租地建屋之規定,則有優先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本標拍賣條件為合併拍賣,買受人需就全部土地一併購 買。
5.
本標本標70地號、338地號、342地號及34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 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