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大福路一段122巷路上,路燈84157號旁,上有短蔬、魚 池。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乙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8.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