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庚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 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 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4.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5.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74地號上有數棟無門牌建物及門牌號碼為『頭城鎮頭濱路1段310號、3 12號、316號、318號、326號』等建物座落,並種有果樹與短期蔬菜,其餘則為空地(部 分鋪有水泥)。
7.
本標標的所屬土地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之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
9.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投標。
10.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