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因第三人鍾○妹(自稱是債務人之祖母)在場,會同 鎖匠及員警進入履勘,建物由債務人之祖父母及其兄長居住使用,一樓客廳設有祖先牌位 及神明廳,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在場人鍾○妹詢 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無。經員警詢問附近住戶,亦稱無。本件建物經 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 人再次自行查明。土地部分經地政人員指界,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另部分為道路用地。本 件建物由第三人無償使用中,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6.
本標內暫編60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3 49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本標暫編605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570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