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檢視標的物內有水電,有日常生活 使用之痕跡,無漏水及壁癌,惟占有使用情形不明。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僅就建物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占用之部分將來有被拆除之虞;另建 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 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