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544地號土地為檳榔樹、茶園,部分雜 草木,其上放置清木育苗場招牌;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不臨路,出入須 經他人土地,部分溫室棚架。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文中用地。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文中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 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 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