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32地號土地其上坐落218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218─7建號)。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親屬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查無債務人分管占用部分,無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持分執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5.
拍賣之218─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拍賣之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不動產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