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務人之母陳稱拍賣之不動產係由其自住,拍定後除3-16地號外,餘點交之。
4.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 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六、拍賣3-16地號土地係供作道路使用,係拍賣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需,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127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部分跨建在同段55 8-3地號上,其占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