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8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據社區總幹事稱本 件拍賣建物配屬停車位(皆平面車位)有4個即B1-
5.
B2-32,總幹事及債權人 均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自住。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另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停車位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