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5年1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之承租人陳○珠稱:本件拍賣建物係債 務人出租予其使用,僅口頭約定、未簽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約新臺幣五千元(含水電、實際 給付金額不固定),租期約自114年12月起承租一年,且僅承租建物右側1樓之範圍,不清楚其 餘範圍使用情形。經執行人員入內勘查:建物1樓左側範圍放置雜物,2至4樓每層均各有三間房 間及一間廁所,房門均緊閉,無從探知內部屋況。嗣債權人代理人陳報:建物2至3樓每層均各 有二間房間、一間浴室、一間小廚房。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 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