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1年3月15日以111年度司執字第4640號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其女兒在場稱該屋為債務 人自住,無出租出借,無特殊影響交易情事,另於111年4月13日測量增建時債務人並在場協助 執行。嗣經債務人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故停止執行,現由本件續行執行,經本件現場履勘增建部 分與查封測量時相同,另經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屋其與女兒已於112年搬出,現由前配偶與兒子居 住使用,無特殊影響交易情事。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因查封 時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建物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有
7.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