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04地號上有門牌為大湖路128 號、124號建物部分坐落,及無門牌鐵皮建物及空地,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農業 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