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2203建號、3097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3月13日現場查封時,2203建號、3097建號房屋有第三人TARMUNAN在場稱係受僱之 外傭,房屋現由其及債務人母親居住。經入內檢視內部有夾層,頂樓、天井皆有漏水,每層牆 壁皆有壁癌,且有剝落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另據社區總幹事稱1316建號係作為社區 公設之體育館使用、2361建號係作為社區辦公室使用、2084建號係作為游泳池使用。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3097建號係未登記建物,為頂樓屋突增建及
2.
2樓之夾層,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 14年8月6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68250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 惟違章建築皆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倘案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 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 登記。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