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4
5.
本件452地號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 買權。另本件452地號土地上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註記,倘地上如 有農舍且農舍所有權人非土地所有人,農舍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 意。 六、本件
7.
45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 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 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 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