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33 地號土地現為空地。339-9地號土地上有一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新屋區九斗 17號。339-4地號土地現為空地,部分為門牌號碼桃園市新屋區九斗17號枝建物 占用。
3.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 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對其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 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又有多數共有人到院優先承買者,以抽籤 定之。另本件查封標的物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債務人所有,使用法律 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 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33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 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 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0.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 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 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