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4年7月3日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查封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2年11月21日)住宅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 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第122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