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人員現場指界稱68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146172號燈桿東 南方約3公尺處之菜園;68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146542號燈桿東 北方約20公尺處之菜園;68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屈尺路38之1號建物北方之 草地,上有2個貨櫃屋;686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東北方之空地,上開菜園、 貨櫃屋占有情形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3.
691地號土地相連,位於門牌號 碼屈尺路2之3號建物西南方約8公尺處草地。
4.
6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 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