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2.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
3.
建物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有現實占有部分,故建物拍 定後不點交。
6.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應提出租賃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