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21地號五筆土地相鄰,位於門牌號碼屈尺路124號北方相鄰,除前述建物部分占用221地號外,均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土地,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人須自行解決土地與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不得向法院異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