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26-2土地地號上有無門鎖之建物(新 店區長興路61號),無人在場,無人居住,326土地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 種住宅區,326-
5.
326-2土地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保安保護區,本件僅拍 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 人自行解決。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