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8月21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即承租人在場陳稱,拍賣建物因颱風過後有漏水而整 修中。編號
3.
4土地上另有一鐵皮建物及一磚造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另據 承租人提出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所載,本件拍賣不動產由其向債務人所承租,租賃期間自民國106 年9月1日起至126年8月31日止。不動產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注意,除編號1建物外,其餘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不明,拍定後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8.
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 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 六、編號1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如因資格不符致無法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9.
拍賣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 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承租或所有權證明文件。
10.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 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 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11.
據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函稱:編號1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農舍應與 其坐落用地下茄苳段2264地號、2265地號併同移轉。則上述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編號
12.
2土地時需一併買受編號1建物,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13.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