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04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兩地相鄰使用,其上有墳 墓、部分竹林、部分空地。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 投標人注意查明。
3.
1004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4.
100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1004地號土地上之墳墓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10.
1004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 時應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
11.
100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 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 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12.
1004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耕地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連 現耕地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購買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16.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之毗連現耕地所有權人;
18.
1004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 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 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 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