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521建號據債務人之配偶稱,格局為四房二廳(1客廳、1餐廳),二套半衛浴,目前由債務 人自住,另有位於地下二層A2區編號111號之停車位。然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 明,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或實際編號為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133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店區達觀路10號建物西方約60公尺之雜木 林,無道路可抵達,土地使用分區屬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4 年5月29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46107671號函覆,本件附表所列土地及建物併付拍賣,符合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故該筆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 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於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5月27日止並無 火災受創之情事;另表示於
9.
331及403地震發生時,並未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 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屋,無相關資料可稽,且經查截至114年5月27日為止,新北市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申請資料,故是否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 土建築物,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新店分局函覆查詢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 情形,社區保全答覆不清楚。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 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 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 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 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六、另因本件係債務人自住,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 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 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