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
3.
3 79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查封之130建號建物,4樓前側及
4.
3樓後側為增建」,債權人代理 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務人在場稱:「建物有出租,租約另行陳報,建物1F 房間為自用,但不住在這裡,於8間均出租,每月租金3000元」,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 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5.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現況有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7.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本件拍賣之暫編之1215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 擔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 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