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90-11地號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190-10地號土地則屬該筆建築執照之法定空 地,現作為道路(四維路61巷)使用,且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
3.
查封時建物無人居住,有漏水、多處壁癌情形,且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函稱經派 員查訪附近居民,該址疑似曾發生自殺案件,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 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7.
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9.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