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戊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戊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門牌碼號三和路141巷12號及旁相通鐵皮建物,10號、8 號及8號旁無相連無門牌建物,對面無門牌建物,三和路155巷68號部分建物及屋前空 地、雜樹林。本件戊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戊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戊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戊標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8.
戊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