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丁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丁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
5.
10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碼號下埔路17之4號屋後及路 燈01248號旁,
6.
1030地號土地為交通道路,1031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空地。 1162地號土地位於路標福德1.0中華電信九股幹23電桿旁,為部分道路、部分雜樹林。本 件丁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8.
丁標116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 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丁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0.
1031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116 2地號土地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