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4年6月13日到查封時,現僅有聲請人僱請之幫傭居住在內,故本件拍 定後點交。
3.
本件暫編315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4.
又本件係共有土地及建物之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土地建物之全部共有人 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6.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536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