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稱:101地號土地係赫伯特幼兒園後方土地(雜草),
5.
108地號土地係上開幼兒園旁之土地,中間間隔106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 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7.
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
8.
108地號土地編定為公 園用地,105地號土地編定為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