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211-4地號、54建號、2303棟次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經通 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 則依現況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2.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2303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其占有法律關係 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3.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六、本件211-4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7月3日經嘉義市政府以府授環管字第1145103450號函公告 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土壤汙染管制區,依嘉義市政府公告範圍及管制區內依法具有禁 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
5.
土壤汙染管制區禁止下列行為。但 依法核定汙染控制計畫、汙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汙染改善計畫之執行事項不在此限:
10.
土壤汙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2.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 除非因汙染控制計畫、汙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汙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13.
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14.
於土壤、地下水管制區內從事土壤 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報嘉義市政府 核定後使得實施,並得合併於汙染控制計畫、汙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汙染改善計畫中提出。
15.
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 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
16.
違反前揭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 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
17.
2項規定處分。土地如經拍定後,拍定人即為土地所有人,即應承擔 汙染改善之責任與義務且應遵循上開公告之禁止、限制項目及重要事項。以上為嘉義市政府公 告事由,拍定後土地使用均以嘉義市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公告為準,不得另向本院異議,請應 買人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