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211-4地號、54建號、2303棟次據債務人家屬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 經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 權利則依現況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3.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2303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其占有法律關係 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7.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六、本件211-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於114年7月3日由嘉義市政府以府授環管字第114510345 0號函公告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